本标准为部分条文强制性标准,修改采用IEC 60839-10-1: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乘用车上的车辆报警系统的要求和试验方法,目的是确保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具备高的安全性、防护性和可靠性,以及减少误报警。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乘用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不多于8座,即M1类车辆)上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具备高的安全性、防护性和可靠性,以及减少误报警。本标准适用于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或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车辆的报警系统。本标准既适用于作为车辆原装设备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也适用于交付车辆后安装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标准改名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b)用“本标准”代替“本国际标准”;
c)删除了IEC 60839-10-1:1995标准的前言和引言,增加了国家标准前言;
d)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63961不对、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竞、刘希清、周群、魏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