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在标志、防电击、防雷击、防过热、防内爆和炸裂、防激光辐射、防电离辐射、防微波辐射、防超声压力、机械安全等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及制定各类安全防范报警设备时安全要求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应于各种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简 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16796-1997的主要差异为:
  增加了一般试验条件;
  增加了设备在故障条件下的温升和着火技术要求;
  增加了防声压力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元器件?电池?监视器?显示器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可触及部分的描述;
  修改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修改了防雷击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电源线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接触电阻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防激光辐射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防电离辐射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防微波辐射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防超声压力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滕旭、刘琳、卢玉华、李笃、胡志昂、任常青、牟晓生、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