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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处罚落地 可能面临民事索赔
2020/12/1 13:50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东方网力 处罚 民事      浏览量:
随着处罚的落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业已结案,公告中也提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处罚决定涉及的信披违法行为未触及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从12月1日开盘情况来看,东方网力股价并未出现大幅下跌情形。
  11月30日,东方网力披露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主要基于4月15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据了解,证监会对东方网力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涉及违法事实包括东方网力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其中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包括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为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
  《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达到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公告还披露,北京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的处罚。其中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随着处罚的落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业已结案,公告中也提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处罚决定涉及的信披违法行为未触及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从12月1日开盘情况来看,东方网力股价并未出现大幅下跌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的落地也预示着民事责任诉讼将开启,目前已有数百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报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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