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
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
告书中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发行时所作承诺
发行前
股东
(一)、公司发行前股东在发行时所作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承诺:自发行人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
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拟上市
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1002 号】,由五十二所
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本公司股东龚虹嘉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股东杭州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严格履行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蒋
海青、周治平、徐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
瑞红、陈军科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股东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蒋海青、周治平、徐
礼荣、蔡定国、何虹丽、郑一波、胡丹、蒋玉峰、刘翔、王瑞红、陈军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
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威讯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
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威讯
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 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威讯投资股份。
7、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扬忠、邬伟琪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
份,也不由康普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
有的康普投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
资股份。
8、本公司董事龚虹嘉的配偶陈春梅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杭州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康普投资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龚虹嘉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普投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总数的25%;在龚虹嘉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康普投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及相关人员在报告期内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