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还对智慧停车进行了明确,Ⅱ类及以上城市(城区)建立智慧停车系统,包括居住小区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公共停车场库智能管理系统、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有条件的Ⅲ类城市可逐步建立智慧停车系统。
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获悉,《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标准》已被批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410-2021,该标准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从该标准内容来看,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库)的停车设施配置。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应与城市停车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一致,应符合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并且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保障交通安全,实现方便使用,同时满足环境及防灾安全的要求,与周围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
该标准规定,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的普通商品房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该标准还对智慧停车进行了明确,Ⅱ类及以上城市(城区)建立智慧停车系统,包括居住小区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公共停车场库智能管理系统、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有条件的Ⅲ类城市可逐步建立智慧停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