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一审宣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2013/10/15 14:45:0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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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早6时30分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乘长途汽车从山东来到北京。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战,乘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冀中星在该出口处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在双手间来回倒换,机场民警接警后进行劝说,疏散人群。18时24分,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和一名民警受伤,后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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