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在每列地铁列车、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必要的防护、防暴设施和器材,推广安装安防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识别违禁物品、发现报告可疑情况、组织应急逃生等基本技能。
自从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故以来,少数乘客在公交车上滋事、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市民张某某因脚踹公交车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围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稍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三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缓刑。与此同时,为保障公交行车安全,成都、西安针对公交车安全出台了一些新规。
成都所采取的措施,大致来说,分成四个部分:一是严惩。凡是出现辱骂、袭击驾驶员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后,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出警,要是构成犯罪,坚决依法从快严惩。二是培训。公安机关将会定期对公交车司机开展培训,主要涉及怎么安全驾驶,怎么正确处理司乘矛盾,提升司机应对处置突发紧急情况的能力。三是完善设施。公交集团将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优化公交车一键报警快速反应平台,遇突发紧急情况驾驶员可触按报警。四是社会参与。倡导市民在遇到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积极进行劝导,制止,维护公共安全。
西安则是出了《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内容大致和成都的新规相似。但这两条值得注意:公交机关督促市公交总公司对每一名公交司机进行评估,对有违章、违规等行为的司机进行培训;对有“路怒症”的司机强制停运,开展心理辅导;公安机关还将鼓励市民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公交机关将按照信息的重要性,最高奖励5000元。
法律是公交安全“防护栏”
在危害公共安全面前,要想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必须坚持依法严惩滋事乘客,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和教育功能,这样才能减少乃至避免此类悲剧发生。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立法完善等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对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辆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推进安防体系建设
其实早在2014年,公安部针对频发的公交系统安全事件,就提出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
对在地铁公交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和携带爆炸等危险物品准备实施犯罪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要全面提升防控等级,坚持重点防控、整体防控,科学调整警务部署,强化武装巡逻,逐车逐站派出着装或便衣警察执勤,重点车站推行民警定点安检盘查、特警武装巡控、武警把口巡逻、民警携犬进站的“四位一体”防控模式,形成强大震慑。
要加大投入,在每列地铁列车、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配备必要的防护、防暴设施和器材,推广安装安防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识别违禁物品、发现报告可疑情况、组织应急逃生等基本技能。
近日,应急管理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公交车、长途客车驾驶员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桥梁、隧道等安全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