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校车安全、校园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和地方的高度重视。但是,校车安全、校园安全的隐患还在,问题确实不少,亟待抓紧排查清除,免得后患无穷。
作为接送学生的校车,如何保证安全,由今年3月28日国务院举行的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起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只要认真落实,就会让校车安全起来。
比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四条规定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如此规定很具体,都涉及校车的资质,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容易造成麻烦。然而,在一些地方依旧没有很好地贯彻,竟然让报废的车上路,让不具备资质要求的人开车,随意租赁,超员行驶,不会出问题才怪呢。
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就有违规犯错等校车安全事件的出现,而且很典型,危害也很严重。4月9日,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校车一共载有17名学生,车祸导致3名幼儿园学生死亡,14名学生不同程度地受伤。究其原因在于驾驶车辆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核载11人,实载19人,其中幼儿园学生17人。
6月11日,河南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据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发生起火燃烧的车辆系该市开州路办事处豆村集幼儿园的一辆小型客车,车辆核定乘坐8人,事发时车内共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7月17日,山东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海川路与开源路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在第一时间被送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事故造成5人轻伤,3人伤势较重,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调查,该事故为一辆10名幼儿乘坐的车辆与一辆丰田轿车相撞而造成。12月15日14日,山东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放学的面包车发生事故,致5名儿童受伤。据初步调查认为,由于幼儿园校车损坏,租用了这辆面包车。在接送过程中,又因雨天路滑,且车体内外温差较大,致使前窗模糊,影响驾驶,不慎滑入沟内酿成大祸。
这些校车出事,其原因很清楚,就是没有完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去执行,或侥幸心理作祟,或敷衍塞责导致,或管理不到位。就其实质而论,逃脱不掉人祸使然,属于明知故犯。这是法律和道德所绝对不允许的做法,必须遏止。
校车安全没有小事,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校车自然是使命在肩,绝对不可麻痹大意。作为校园安全,也是这样,万万疏忽不得。据报道,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光山县一名男子持刀在当地一小学砍伤22名学生,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后将其控制。目前,受伤学生暂无生命危险。
这是一起凶手闯进校园动刀砍杀学生的恶性事件,其危害之大,影响之重。当地官方通报称,嫌犯系该县文殊乡邹棚村桃元组、有20多年癫痫病史、现年36岁的农民闵应军。有目击者称,当时疑凶不知道是怎么进的学校,先从一楼砍起,一直砍到三楼,除了二楼三年级、四年级没有伤到人之外,其余每个班都有学生被砍伤,而伤者最多最重的是一楼学前班和一二年级的,五六年级受伤学生相对较少。
看来,校园安全的弱势群体是那些低龄的孩子,孩子越小越容易遭致不幸。这起血腥砍杀事件的发生,说明校园安全措施尚未100%地落实。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必要加以重温和强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也细化了校园的出入制度,指出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由此可见,河南“12.14”砍杀学生的那黑色一幕完全是学校失职所造成的,校长负责制形同虚设,连一个闵应军这样的癫痫病人也能持刀疯闯校园。我们不禁要问:校长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可知否,知道了可做否,做到了可行否?
教训实在深刻,说明我们欠缺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干的作风。校车安全,校园安全,都是学生的切身利益,更是家庭和社会关注的大事,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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