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效果。
11月25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3条,分别对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监督和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将新时代江西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下称“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
在基层和基础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应科学合理设置网格,编制网格员责任清单,每一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提高公共区域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效果。统筹协调机构应当依托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统筹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成员单位的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提升风险研判、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在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方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在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方面,《条例》指出,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协作制度,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拦截、封堵劝阻以及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按照规定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和封闭化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