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既着眼当前,又适当兼顾前瞻性,综合考量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从多个方面为滥用大数据开展不正当竞争完善了相关反制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并就如何增强监管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作了统筹安排。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式,其不仅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近年来,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显示出了顽强的韧性和充分的灵活性,为实现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动力。
然而也应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经营者忘却大数据运用本应向善的初衷,滥用大数据肆意开展不正当竞争,致使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如此不但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危害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予以反制,已势在必行。
如此现实语境下,市场监管总局重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则,明确为滥用大数据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规矩、画红线,彰显了坚决不让大数据滥用加剧不正当竞争的鲜明监管导向。这对进一步规范大数据在市场竞争中的正向运用,切实筑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篱笆,用法治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都具有深远意义。
原本造福人类的大数据运用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既有数字经济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因素,更有法律不完善导致监管效能不高的因素。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虽然此后经过了2017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正,内容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从该部法律诞生至今的时代背景看,当时数字经济还尚在孕育中,没有成为主要经济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数字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不当竞争作出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如今,伴随数字经济的正式登场和蓬勃发展,用良法对其领域滋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予以反制,已是必然要求。
依法反制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首先有赖法律的完善。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既着眼当前,又适当兼顾前瞻性,综合考量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从多个方面为滥用大数据开展不正当竞争完善了相关反制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并就如何增强监管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作了统筹安排。这些量身打造的规则如能付诸实施,必能有助于筑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篱笆,从而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意见稿》通篇体现了用良法筑牢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篱笆的法治思维,开创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新征程。相关部门要充分吸取民智,对其进一步完善后及时施行,让其早日成为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