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市、区政府统筹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公安机关负责系统的监督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的共享,其它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公共区域安装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系统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安装范围和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导致该建未建、不该建乱建、重复建设现象同时存在等等,影响了系统发挥其应有作用,亟需立法予以规范。
深圳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市、区政府统筹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公安机关负责系统的监督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的共享,其它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还在广东省相关办法规定的安装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应当建设、安装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如取消了对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场所只限于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安装的限定,住宅小区不局限于出入口和周界等等。明确要求系统要对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交通轨道、口岸、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有关公共区域、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实行全覆盖安装,以确保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如不当采集利用,会严重侵犯个人的隐私,近年来相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在信息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如何保护自然人隐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作出一系列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系统。违者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公共安全人像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由公安机关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获的信息非法进行基于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使特定个体无法被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保护性措施。
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查阅监控信息
为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条例(草案)》建立开放共享机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预留系统联网接口,配合开展共享联网工作。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脱敏脱密,保证开放共享信息安全。
视频
监控系统的建设,不仅应当服务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应当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服务。《条例(草案)》建立信息查阅制度: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因执法或者调查等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调看和复制系统图像信息。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经系统管理人同意,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查阅、调看系统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