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肖像获取更加容易,传播更加迅速,同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近年来也急速攀升。
记者日前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趋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肖像获取更加容易,传播更加迅速,同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近年来也急速攀升。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行为更为隐蔽。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文广告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现象尤为突出。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判决中,每案原告诉请损害赔偿金额均值近30万元,但是每案实际判决支持损害赔偿金额均值不足5万元。导致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权利人对其知名度举证不足;权利人对其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得利益举证不足。
赵长新建议,肖像权利人可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检索肖像被使用情况,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证明自己社会知名度的证据,一旦涉诉,积极提交损失证明的证据或与侵权损害后果相关证据,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为法官酌情认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同时,各类网络平台要增强法治观念,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