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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交通、拒不安检 国家有法律可以依法处置了
2019/5/16 11:05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扰乱,公共交通,安检,公共安全      浏览量: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从司法部网站获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包括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在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气象预警、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职责。其中第三十一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巡查”。

  针对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和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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