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设专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要求,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其主要内容有:
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根据《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同时,《规定》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规定》设专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同时要求,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