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装 〔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实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针对近年来各地方发展机器人产业出现的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高端产业低端化,重招商引资、轻自主创新,重主机组装生产、轻关键零部件制造,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等问题,引导我国机器人产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机器人产业理性发展。各地方、各企业要按照《“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实施指南(2016年度)》的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经济、技术、人才、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方式和规模。引导企业加强机器人细分市场研究,理性和差异化发展机器人,避免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注重引导各项资源向机器人优势企业集聚,集中有限资源攻短板。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保护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强化技术创新能力。各地方可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和研发力量,组建区域性机器人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载体,着力解决制约当前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为企业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和服务。机器人企业要加强新一代机器人技术的研究布局,积极抢占产业发展的国际制高点。
三、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市场需求,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依托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产业应用推广平台,加大机器人关键技术和产业应用技术等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四、加强零部件等关键短板突破。着力提升机器人关键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和质量稳定性,联合科研机构、零部件企业、主机(装备)企业、系统集成商等多方力量,“一条龙”推进机器人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及应用,建立上下游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一体化组织新模式,推进产业链配套发展。
五、开拓工业机器人应用市场。围绕国内工业转型升级带来的巨大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推动工业机器人在制造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企业在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安全事故多的工序使用机器人,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机器人融资租赁等符合机器人产业链特点的新型产品和业务。
六、推进服务机器人试点示范。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民生重大问题,创新支持政策和应用模式,推动服务机器人在助老助残、医疗康复、应急救援、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并有序推广。
七、建立认证采信制度。以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等为支撑,开展机器人检测认证,积极推动认证结果在财政专项、金融信贷、税收减免、重大工程等政策中的采信使用,提高政策扶持精准度和产品市场公信力。建立企业和产品信用档案制度,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社会公开,通过引导征信机构采信有关失信信息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社会共治和部门协同监管。
八、实施工业机器人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加快发布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对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引导各类鼓励政策向公告企业集聚。推动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精益管理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
九、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器人招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禁止关联企业参与投标,禁止设立限制国内机器人参与投标或其他的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各地方应开放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在鼓励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中,不得设立要求机器人供应商在当地投资建厂等限制性条件,以及限制其他地区企业机器人产品在本地使用的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
十、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各地方要研究推动企业深度参与相关学科、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器人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组建一批深度融合、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先进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中行业企业的作用,推进办学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促进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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