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和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条例对河北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作出相应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的专项应急预案。
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社会团体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处置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在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可以依法办理税收减免,依法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贴息贷款、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措施和物资、人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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