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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起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3/6/28 10:30:00   交通运输部网站      关键字: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浏览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本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到,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意见稿)中还指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办法》(意见稿)中对车辆监控进行详细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货运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将于2013年7月中旬结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指日可待,这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创建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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