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
《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通知》就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提出总体要求。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明确指出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通知》中规定了矿山整顿的重点,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其中在第七,第八指出: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将予以关闭。同时在矿山整顿标准中指出要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通知》还就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于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要狠抓整顿工作效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
通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矿山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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