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群众对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公安机关顺应群众呼声,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执法公开的新机制、新做法,一些地方开展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工作,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办理结果,在线预约、受理、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好评。为巩固和深化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成果,解决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公安部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分为六章,共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公安工作特点,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执法公开的要求,原则规定了向案件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特定对象告知的内容。特别是在总结地方公安机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向被害人等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拓展了执法公开范围。考虑到网上公开办事是公开执法信息的延伸和拓展,专门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要求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规定》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定执法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手机短信等途径进行,丰富了执法公开的方式。
尤其在《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十项中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在第二章第十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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