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2/8/21 14:00:00 新疆政府网 关键字: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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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办法》提出的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实施办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七项义务,组建四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还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该《实施办法》于2012年5月30日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表示:《实施办法》是预防和减少新疆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新疆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应急办主任依利·司马义告诉记者,该《实施办法》共七章53条,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应对活动及法律权责做出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围绕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的各个环节。
《实施办法》提出的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实施办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七项义务,组建四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还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对应急指挥平台体系的建设,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渠道,有关部门、监测网点的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等方面也做出明文规定。《实施办法》也对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作出规定,规定了现场指挥长制度和现场指挥长处置职权、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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