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防行业网

首页 > 政府新闻 > 正文

质检总局公布电梯安全意见:应引进监控系统
2012/2/2 10:30:00   质检总局      关键字:安全运行,电梯运行,视频监控,安全性能      浏览量: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积极进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对违法违规的通过媒体曝光,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要求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加密维护保养频次。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三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指导意见》提出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制造单位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制造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活动结束后,进行校验、调试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制造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零部件储备,制定有效的技术方案,及时排除电梯突发故障,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制造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公共交通场所的实际情况,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提出电梯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指导意见》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由于使用单位原因无法整改的,制造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进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对违法违规的通过媒体曝光,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相关专题:

相关新闻: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