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2007/4/27 20:12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 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 第1节:小客车》对GA/T 2——19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了修订。

GA 2-1999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 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 第1节:小客车》对GA/T 2——19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除引用的标准外,还参考了我国标准GB 15740一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1995年发布的强制性法规 95/56/EC的附件VI《车辆报警系统的范围、定义和要求》、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小客车》(1996年版本2)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与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标准名称相同、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编排顺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条文作了适当增补,仅取消了 IEC 839-10-l标准原文中可以使用声响信号装置显示非告警信号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与理由详见正文中各有关条文的采用说明。

    本标准与GA/T 2一1991标准的主要不同是:名称由“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改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增加了防止误报警、立体防护、应急报警等项要求;提高了电磁兼容性、工作环境适应性与稳定性、电源电压适应性、电流消耗等方面的要求;不再采用装车适应性以及车辆行驶试验的要求。

    须指出的一点是,本标准对发生止动(防止使用发动机)所作的条件限制与已在我国实施多年的GA/T 2— 19 91标准中允许控制发动机熄火的要求有所不同,而可能影响我国较常采用的在行驶时使发动机熄火,以防止盗窃、抢劫车辆的做法。鉴于此,建议应用此做法的地区另行做出规定,但应对适用此做法的车种、车型以及相应的安装、使用方法做出具体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A/T 2—1991。
    本标准的附录尼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日。
    本标准起草单位:88200部队试制工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化安电子设备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竞、刘希清、周明锦、李庆昌、靳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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