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2〕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为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基础、蹚路子,特制定了《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先导区(项目)建设应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以智慧海南建设为导向,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充分结合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连通水平、旅游会展资源等方面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一)车联网先导项目。聚焦城市拥堵治理、景(园)区自动驾驶、智能物流、不停车收费等重点应用场景,开展车联网先导项目建设,带动实现应用场景创新、特色解决方案落地、系统集成和应用效果评估,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二)车联网先导区。支持在产业发展方向明确、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创建车联网先导区,完善政策配套,开展规模化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技术融合应用,在全省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打造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核心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联网先导区(项目)的申报、评选、认定、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按照系统规划、分类推进、因地制宜、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结合我省自贸区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围绕赋能智慧城市、智慧公路、智慧旅游会展、智慧港口等方向,分类推进先导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车联网先导区。在全省构建“点线块面”结合的先导示范体系,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推动新基建落地,加速新模式推广。
第五条 通过先导示范建设,鼓励市县政府和行业加强车联网应用创新与模式探索,依据自身特色构建科学实用的应用场景,切实有效优化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园区、景区等环境下的交通安全与效率问题。不断深化政策和机制创新,建立可持续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经验,以实践检验为导向,不断优化调整建设指标与实施细则,进而在全省建设一批水平高、示范作用显著的先导项目,打造若干车联网先导区,有效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车联网发展路径,促进特色产品、解决方案规模化落地,构建创新发展的车联网产业生态,支撑我省创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
第三章 建设指标
第七条 先导项目
(一)城市道路方向
在城市重点道路,聚焦交通信号优化、智慧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应用场景,结合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实现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与降碳减排、智慧出行常态化服务等应用效果,探索基于车联网提升城市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路径。
1. 在不少于10公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部署C-V2X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完成红绿灯信号机、交通标志标识的网联化升级改造。
2. 应在开放道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应用服务平台。
(二)景区园区方向
在旅游景区和产业园区内,聚焦智慧停车、自动驾驶摆渡接驳、无人零售配送、无人清扫等应用场景。结合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实现智慧旅游、数字园区等应用效果,提升旅游体验和园区管理水平,赋能旅游会展行业与园区经济发展。
1. 在不少于10公里道路范围内,部署C-V2X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完成交通标志标识的网联化升级改造。
2. 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应用服务平台。
(三)港口物流方向
在港口码头内,聚焦运输设备远程控制、智能闸口、自动驾驶集卡、车辆编队行驶等应用场景,结合5G、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有效支撑港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改善港口物流安全和效率。
1. 在港口范围内部署5G、C-V2X等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
2. 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车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或港口运营平台包含车联网相关内容。
(四)高速公路与旅游公路方向
在高速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包括服务区、公路驿站等)重点路段(如桥梁、隧道、出入口等),聚焦重点车辆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信息服务、不停车收费等应用场景,结合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有效支撑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测试验证,丰富自动驾驶测试场景,有效支撑环岛旅游公路智慧化应用探索,赋能智慧旅游。
1. 在不少于50公里公路范围内,部署C-V2X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完成交通标志标识的网联化升级改造。
2. 应在开放道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应用服务平台。
第八条 先导区
(一)城市方向
在城市区域内,聚焦交通信号优化、智慧公交、自动驾驶出租车、重点车辆管控等应用场景,结合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交通拥堵治理与降碳减排、智慧出行常态化服务等应用效果,切实提升城市交通效率,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服务方便群众出行。
1. 在不少于30公里城市道路范围内,部署C-V2X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实现C-V2X网络的区域覆盖,完成红绿灯信号机、交通标志标识的网联化升级改造,鼓励实现5G网络与北斗高精度定位服务的区域覆盖。
2. 应在开放道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应用服务平台,与城市道路交通出行服务、交通综合管理等平台实现数据接口开放、跨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应用场景联动。
4. 成立由市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工信、发改、公安、交通、财政等与车联网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共同参与的车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车联网发展纳入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5. 编制出台覆盖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性投资计划或建设方案,对车联网系统建设予以明确资金支持,统筹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明确辖区特种车辆、营运车辆网联化推广的时间表,针对私家车、企业用车装配给予一定补贴。
(二)高速公路与环岛旅游公路方向
在高速公路、环岛旅游公路(包括服务区、公路驿站等),聚焦重点车辆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信息服务、不停车收费等应用场景,结合C-V2X、边云协同计算、北斗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开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与常态化运营,支撑开展高速公路自动驾驶测试验证,推动自动驾驶技术落地,支撑开展环岛旅游公路规模化智慧应用,提升旅游服务智能化水平。
1. 在不少于200公里公路范围内,部署C-V2X通信系统、边缘计算系统、高精度定位系统等基础设施,实现C-V2X网络的区域覆盖,完成交通标志标识的网联化升级改造,鼓励实现5G网络与北斗高精度定位服务的区域覆盖。
2. 应在开放道路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规模应与基础设施部署范围相匹配,并且具备网联化(支持PC5通信)功能。
3. 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建设应用服务平台,实现与公路运营管理平台等之间的数据接口开放、跨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应用场景联动。
4. 成立由建设运营单位、沿线市县政府组成的车联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车联网建设纳入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
5. 编制出台公路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性投资计划或建设方案,对车联网系统建设予以明确资金支持,统筹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 相关建设应遵循C-V2X通信、网络层、消息层、安全层协议标准,边缘计算设备及平台、运维管理平台、应用服务平台等相关标准,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设备标准等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保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条 相关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网络安全“三同步”原则,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保护等级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并按照等保2.0标准中移动互联、物联网等安全扩展要求加强防护。
第十一条 建设中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建设中开展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应以网联化智能、自主/网联混合智能中的一种模式实现自动驾驶作业,具备路径自动规划、主动避障、自动停靠等保证其安全运行的基本功能,不能单纯以地磁/轨道等路径固化模式引导车辆。
第十三条 鼓励利旧现有设施,实现与交警、交通、路政、港口园区管理等部门实现设施(如感知、边缘计算等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或企业牵头,联合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申报先导区(项目)。
第十五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照“揭榜挂帅”等工作方式,遴选车联网先导项目、先导区的筹建名单。
第十六条 筹建期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先导区(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申报单位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和成果效益。筹建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评价,通过验收的明确其为先导区(项目)。
第十七条 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工作,根据《智慧海南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支持。同时,不定期发布优秀企业、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各地工作实际,逐步修订完善本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