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施行《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该办法,微轻型民用无人机飞行高度在地面三米范围以上的,必须安装螺旋桨防护设备。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无人机生产和销售管理、飞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还明确了微轻型民用无人机的禁飞区。
办法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外包装和机体明显位置标注无人机类型,并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同时,这些无人机必须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并保证禁飞数据实施有效,若违反规定,由民航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无人机生产方应该协助相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监管,提供无人机品牌、型号、独立编码、实施飞行数据、所有人的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
另外,无人机的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无人机所有人已经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对于专门进行植保作业的无人机,其工作高度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0米,且应在农林牧区上方作业。除此之外,无人机操控者年龄应超过8岁,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应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操控轻型无人机。
除此之外,深圳市还明确划定了微轻型无人机的禁飞范围:
真高120米以上范围;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
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
香港边境线到深圳一侧500米范围;
军事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口岸、海关监管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
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及周边200米范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普通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高速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轻型无人机飞行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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