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7/4/22 15:50   江苏省政府      关键字: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铁路安全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铁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苏政办发〔2017〕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铁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

  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重大部署,预计到2020年,全省铁路通车里程将达到4000公里左右,其中高铁2000公里左右,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压力巨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增强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铁路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为全省铁路安全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

  省铁路办会同安监部门承担全省铁路安全生产(不含铁路道口)监督工作,参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健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铁路建设项目市场化安全信用奖惩、准入机制;指导和督促市县铁路部门切实履行铁路建设安全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铁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铁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

  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坚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在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方案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告中明确区域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责任部门和保护措施。

  四、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共同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限定区域内限制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共同做好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既有建(构)筑物、矿场和树木等的调查统计、现场认定和协调处置工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共同处理;对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协商后予以补偿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铁路运输产生的噪声对沿线既有居住、办公造成严重影响的,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积极采取解决措施。

  五、提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水平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铁路护路联防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积极争创平安铁路示范市、县(市、区)和平安铁路示范段;建立健全责任查究制度,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公安、司法、交通运输、安监、城管、教育、工商、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和各级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及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强化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及铁路安全事件的发生。综治和公安部门要将铁路安全防范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城乡网格化治安管理范畴,强化治安管控;密切配合铁路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路地联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地方、铁路公安部门和社会治保力量共同参与的铁路安全防范体系,确保防范工作有效对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公安、环保、综治、司法、铁路等部门要全面梳理排查铁路沿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矿业开发等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层层落实责任,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六、强化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和清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强化重点路段监控,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及时发出预警;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水利、气象部门要加强有关水文、气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及时发出预警。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在接到铁路运输企业上报的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救援和紧急排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七、建立健全铁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加强对铁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及路地协同应急机制,结合铁路建设期、运营期特点,完善"一案三制"体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报程序和应急处置流程,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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