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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社会意见
2012/5/2 11:09:00   国务院法制办      关键字:停车场,管理条例      浏览量:
条例重点加强了对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停车指标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医院、展览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济南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4日前向济南市法制办反馈。

    收费标准按地段差别管理

    济南不少交通专家提出采取“分区计价”方式缓解中心城区拥堵,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初步设定:济南市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区域类别差别收费管理,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地段、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费用如何界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泊位是把“双刃剑”,如何设置和管理,条例也做了界定:对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限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障碍。

    条例同时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鼓励社会资金建停车场

    多年来,济南市实施的是1998年颁布的《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在机动车数量剧增的现状下,此次修改增加了不少补充缓解“停车难”的相关条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享受本市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相关政策优惠。

    商业街区设出租车临时泊位

    条例重点加强了对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停车指标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医院、展览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交通客运枢纽场站、商业街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不在专用停车泊位停车上下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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