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安保人员执勤器械配备标准:防暴帽(1顶/人)、防刺背心(0.5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第十二条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四章 技防标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监控报警室,对本单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监控、报警信息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第二十条 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二条 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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