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执行标准
1.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俗称闯红灯电子警察)
在具备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执行标准GA/T496-200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已于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主要修改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术语、“闯红灯行为记录”、“数据传输要求”、“联网数据传输”、“现场数据下载”、“闯红灯行为记录测试”、“安装和运行条件”等,增加了“铭牌及标识”、“图片记录要求”、“信息记录要求”、“计时误差”、“号牌识别功能”、“录像功能”、“接触电阻”等,删除了“适用条件”和“数据录入”。(详见标准文本)
闯红灯电子警察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光学相机型。这是上世纪90年代从国外引进的,使用光学相机对闯红灯车辆进行抓拍,需要定期更换胶卷,现已很少使用了。
(2)数码相机型。使用数码相机对闯红灯车辆进行抓拍,优点是图片清晰、像素达500万以上,缺点是故障率高、数码相机更新换代快。抓拍效果如下图:
(3)摄像机型。使用工业数码摄像机对闯红灯车辆进行抓拍,需要特写图片和全景图片进行合成。优点是设备较成熟,缺点是图片分辩率低,只有40多万像素,全景图像红灯信号和车牌不清晰。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4)视频+数码型。抓拍违法图片由数码相机照片和普通工业摄像机采集照片组成,摄像机采集照片反映违法过程,数码相机照片(400万像素以上)反映违法车辆细节。优点是在使用多相位“箭头灯”的路口可以清晰分辨红绿箭头。彻底解决传统摄像机型所提供照片无法清晰分辨红绿灯状态的问题,避免发生违法争议。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5)高清晰数码摄像机型。随着高清晰工业数码摄像机性能不断完善和价格不断下降,该类型的电子警察将得到广泛应用。使用高清晰工业数码摄像机(300万像素以上)对闯红灯车辆进行抓拍。优点是结构简单、可行性高、图像清晰。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1.2超速抓拍取证系统
通过雷达、激光或线圈感应对超过限速行驶车辆进行抓拍取证的系统。执行标准GB/T21255-2007《机动车测速仪》。该标准要求当机动车速度小于100km/h时,实测误差应不超过-6km/h~0km/h;当机动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6%~0%。有国家强制检定规程:《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JJG528-2004)等,设备需要每年强制检定后方可使用。
超速抓拍取证系统又分为车载式(或便携式)流动电子警察和固定式超速抓拍取证系统二种。流动电子警察还具有手动抓拍和录像功能,可随时抓拍压实线、违法停车、违法调头等违法行为。
超速抓拍取证系统按图像分辨率可分为普通型和高清晰型。
(1)普通型。用普通工业摄像机对违法超速车辆进行抓拍。优点:价格低、使用方便。缺点是图像只有40多万像素不清晰、无法测三车道以上道路的车辆。
(2)高清晰型。用高清晰工业摄像机对违法超速车辆进行抓拍。优点:图像达140万以上像素、清晰(驾驶人清晰可见)、使用方便。缺点是价格高。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1.3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俗称卡口)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是采用先进的光电技术、计算机、车辆检测和图像视频处理等技术,实时记录经过监控区域的每一辆机动车辆的图像,并进行存储和处理,实时对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和报警。执行标准GA497-200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目前已于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GA/T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主要修改了“车辆图像捕获率”的术语、“号牌识别准确率”的术语、“车辆图像记录”、“车辆号牌识别”、“速度测定”、“分辨率”、“清晰度”、“车辆图像记录功能测试”、“字符识别测试”、“图库/录像动态识别测试”和“数据库表格式”;增加了“号牌信息”的术语、“格式”、“数量”、“防篡改功能”和“测速功能试验”;删除了“号牌识别率”的术语、“超速报警”等(详见标准文本)。其中具有速度测定功能的卡口,其测速范围和道路实测误差应符合GB/T21255-2007的相关要求。目前很多地方用卡口作为超速处罚设备。
卡口系统按图像分辨率可分为普通型和高清晰型。
(1)普通型。用普通工业摄像机对经过车辆进行抓拍。优点:价格低。缺点是需要全景和特写二张图片。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2)高清晰型。用高清晰工业摄像机对经过车辆进行抓拍。优点:图像清晰,只需要一张图片即可分辨车辆外形和识别车牌。缺点是价格高。抓拍图片效果如下图。
1.4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是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指挥中心的“千里眼”,它能提供直观和实时交通状况,便于指挥人员对交通违法、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做出迅速及时的准确判断与指挥调度。通过电视监控系统手动或自动(需要通过视频检测)可抓拍功能抓拍压实线、违法停车、闯红灯、违法调头等交通违法行为。
电视监控系统可分为模拟系统和数字系统。模拟系统是传统方式,技术已非常成熟,其优点是视频图像清晰,系统稳定可靠;缺点是要单独建设模拟光纤,网络资源利用率低,系统对网络拓扑结构的依赖性很强,扩展性较差;数字系统最近几年应用领域逐渐扩大,成本渐渐降低,其优点是带宽占用低,网络资源利用率高,且容易进行系统集成;缺点是图像质量相对较差。二个系统比较见下表。
2、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执法依据和执法方式
2.1执法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纪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2执法方式
目前全国对于交通监控设备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二种方式。
现场处罚:主要是现场交警察利用流动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车辆的照片通过无线电台或无线图片传输通知前方拦截点拦截违法车辆,确认违法事实后进行现场处罚。
非现场处罚:指通过固定或流动的电子监控设备、摄像机、数字相机等纪录车辆的违法信息,在事后通过告知书的形式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违法处理的方式。
3、我国部分省市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装备情况及利用监控设备处罚情况
3.1我国部分省市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的装备情况
全国各地大量使用了道路交通监控设备,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不平衡,本次调研反映部分地区的情况如下:
北京市:电视监控系统537处,电子警察1100套(含闯红灯、测速、闯单行线等)。
上海市:电子警察1739套(含闯红灯、测速、闯单行线等)。
辽宁省:固定电子监控设备1617处,其中高速公路98处,国省干道64处,县乡道路6处,城区道路1449处;移动电子监控设备119套。
浙江省:电视监控设备1925处,电子警察2555套,测速取证设备529套,卡口系统526套。
湖南省:电视监控设备1482处,电子警察679套,测速取证设备166套,卡口系统171套。
广东省:电视监控设备1192处,固定电子警察2691套,流动电子警察设备631套,卡口系统65套。
新疆:电视监控系统383处,电子警察229套,测速取证设备227套,卡口系统94套。
表二、表三、表四及表五为部分地区交通监控设备装备数量比较。(略)
从以上表对比中可以发现,发达地区交通监控设备的安装量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浙江省平均18公里就有一处交通监控设备,而新疆平均155公里才有一处交通监控设备。
4、交通监控设备的实用性
从交警部门使用交通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来看,交通监控设备不仅提高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的控管能力,而且节省了警力。能够通过有效的监控,促使驾驶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1、从执法角度看交警部门使用交通监控设备的实用性
交通监控设备有利于非现场执法,在交通管理中体现出如下四个明显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弥补了交通管理空当,有力地促进了严格执法。利用交通监控技术手段,实现了对道路交通的全天候监控,解决了民警不在现场等执法难题,扩大、延伸了交通管理时间和空间,极大地增强发现、查处交通违法的能力,确保了交通安全法的严格执行;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进一步促进了公正执法。针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会因违法对象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不会出现民警现场执法时违法人讨价还价、阻挠、抗拒等干扰因素;采集的违法数据真实确凿,录入系统后,严格设定管理权限,不能随意更改删除违法数据,有效避免了“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最大限度保证了公正执法;三是对潜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对自觉约束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大量使用交通监控设备使想违法的驾驶人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已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特别是当前一些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还不高,“遵警不遵法”现象较为普遍,通过广泛应用科技手段,有利于消除一些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提高守法自觉性,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能直接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逃逸案件、刑事治安案件侦破提供有力证据。实践中,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已成功破获一大批各类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
4.2、从技术角度看交通监控设备的实用性
一是科学采用雷达测速、高清晰数字视频检测技术等,提高对车辆、车身乃至驾驶人的准确检测与有效抓拍能力;二是利用先进高效的数字视频图像模糊识别技术,提高了机动车辆及其车牌关键特征如车型、颜色和牌号等的准确识别率;三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管理技术,建立机动车辆信息实时比对,嫌疑车辆自动报警,全程联网监控,信息全方位共享的综合管理系统;四是确保管理部门对路面行车动态的掌控,对恶劣天气环境下交通的及时管制,而且有利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控、事故成因的认定,对逃逸事故的查控也能提供线索来源。
5、当前交通监控设备存在问题
一是无法认定交通违法驾驶人。确认违法当事人是一个难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员不详,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即使是违法时的驾驶人也会矢口否认,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吊证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复考)无从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另外,由于车辆的转让、买卖、抵押等行为将造成车辆登记车主的变化,但往往许多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全国交通违法系统无统一版,部分省会市自建违法系统与总队及省内其它地市无法进行数据交换,交通违法驾驶人不能在本地接受处罚,只能到违法发生地接受处罚,给违法驾驶人带来不便。
三是部分地区交通监控设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或检定不规范。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对属国家强制检定设备进行定期检定,但调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地区设备未经检定或检定周期已过的执法设备还在进行使用。一些地区技术监督部门在检定时只对雷达进行检定,而不是对系统进行检定,这样就存在系统误差,从而影响执法严肃性。另外,一些地区用视频检测方式进行测速,这种方式目前争议较大。视频检测原理是通过虚拟线圈的视频变化量来进行检测,视频变化受外界光线或灯光影响很大,因此检测精度无法保证,调查时发现有拖拉机测出160公里/小时的现象。
四是交通监控设备维护经费没有保障。各地存在重建设、轻维护现象。一些地区的监控设备由于没有维护经费,“带病工作”、或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成为摆设。
五是监控设备的设置没有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2007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提出“规范设备设置、严格资料审核、规范信息告知、加强设备维护、完善工作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六项举措,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监控设备的设置。但通过本次调研发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监控设备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如发达地区无论城市还是高速公路以及国省道安装监控设备密度很高,而不发达地区则相差悬殊。如宁夏、新疆等省份省际间卡口几乎为空白。
六、建议
一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交通监控系统应用研讨会,针对当前交通监控系统的应用、违法业务系统、异地数据交换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交通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和应用;二是在条件许可情况下推出违法系统统一版,规范违法系统和非现场处罚系统的应用;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需进一步规范测速监控设备等的检定工作;四是制订《道路监控设备设置与安装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全国公路交通监控建设指导意见》,各地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本省(区、市)公路交通监控建设规划;五是主管部门出台“保障道路交通监控设备经费”文件,使得各地在设备维护方面有据可依。
七、结束语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现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只有通过科技手段和科技创新,才能实现科学管理道路交通,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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