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其中就包括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报告中还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设专章论述国家安全问题。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则体现了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的叠加集成。在互联网这个“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其中就包括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报告中还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这对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提出了重要指导和要求。
一、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人在哪儿重点就应该在哪儿。”网络已成为我国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构成了影响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大变量。“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值得高度重视,要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当前,我们必须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和网络舆论战场上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既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在要求。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属于复合型安全,其治理具有双重属性,不仅涉及传统安全领域,也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不仅涉及政治安全,也涉及文化安全。从政治安全角度而言,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必须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借助网络而进行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从文化安全角度而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网络空间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文化基础,释放互联网“最大正能量”。
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党委、政府、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网民等共同参与,共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网络问题的复杂性、系统性,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作用,构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主体体系。特别是由于网络空间主体涵盖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网络用户等诸多利益相关方,而这些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活动的立场、习惯和行为模式互不相同,因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主体责任,是网络安全治理的关键。更好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要在协同性上下功夫,调动不同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把党管媒体的原则贯彻到新媒体和网络领域,各级党委坚持把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作为守土尽责的重要使命。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对新兴媒体和网络的管理,构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多元协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本领恐慌”,不断提高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和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保障能力。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应下大力气开展网上工作,亮出旗帜、发出声音。同时需要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企业以及网络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互联网企业,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对于广大网民,要善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维护网络安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鼓励形成捍卫网络安全的社会力量,为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赋能。
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要持续巩固壮大主流舆论强势,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它是虚拟的,也是现实的;它是自由的,也是法治的。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去中心化和广延性等特点,网络主体的自由性得以张扬,对其约束性也应相应提升,决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侵蚀法治的真空地带,决不能让网络自由成为危害人民安全的“潘多拉魔盒”。要推动依法治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积极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2017年6月,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同时也逐步发挥起夯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制度基础的作用。2020年3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施行。这一规定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根本目标,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健全。2021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和保护个人以及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一条例对于网络数据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除了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还要将普法和守法作为加强法治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网络普法宣传教育,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守法多维立体层面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防控体系。
建立完善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防控体系,至少要包含网络技术体系、网络意识形态监测预警体系和网络意识形态应急处置体系。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核心技术则是它们的重要引擎。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防控体系,首先就要不断提升网络核心技术,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立足于网络核心技术构建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规避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离不开监测预警体系,必须把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防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所在,切实提升对网络意识形态风险挑战的监测预警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重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天候、立体式、分层次的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应加强安全信息共享,建立监测预警联动机制,经过监测尽早发现风险,根据网络意识形态分级预警指标体系对风险性质、特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进行及时精准的分析和研判,确定不同的预警级别,并针对引发风险的核心问题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风险化解能力,对出现的网络风险高度重视,及时对发生原因、性质类型、样态特点等进行分析研判,做到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此外,还要科学预测网络意识形态发展趋势,增强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制度体制优势,坚持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打好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