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军事级)越来越成为可靠的战术武器,对基础设施、重大活动、重点目标造成了现实威胁,另一方面,我国却时常发生因防范无人机的技术应用不当引发的各类问题。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矛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无人机攻击威胁的准确评估,采取了与威胁不相匹配的防范方式,简单化处理问题、防范风险。
(1)2020年9月27日,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在纳卡地区爆发军事冲突,历时两个月的冲突中,无人机扮演了重要的角色。2020年10月1日,香港亚洲时报网站刊载题为《无人机正在纳卡战争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文章,认为,“现代战场空间正在被武装无人机重新定义,这种武器相对而言具有成本效益,采用无人驾驶方式,并可以通过削弱敌方防空体系来造成重大破坏”。战前,阿塞拜疆从土耳其、以色列购入大量无人机。在作战中,多数亚美尼亚目标都是被无人机摧毁的。2019年9月14日,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两处石油设施遭遇胡塞武装无人机袭击,袭击直接导致沙特石油日产量减少570万桶,相当于沙特石油产量的一半,约占全球日原油供应的5%,袭击同时造成世界原油价格剧烈波动,并直接影响中东地区地缘政治稳定。外媒将此次袭击称为“无人机闪电战”。
(2)据新华社2019年的一篇报道,2019年11月1日,民航黑龙江空中管理分局向黑龙江省工信厅提出干扰申诉,称多架民航客机在哈尔滨近地受到无线电干扰,出现航空器GPS信号丢失问题,部分航班ADS—B系统(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可通过此获取飞机飞行状态)故障。飞机因此无法准确定位,不得不降级运行,并采取其他导航方式,严重影响飞行安全。11月3日,黑龙江省工信部门查出在大庆市一家企业,私自设立了一台无人机反制设备。企业讲,架设设备是为了防范无人机闯入投毒。该设备可通过干扰无人机使用的遥控、图传和GPS定位频段进行干扰屏蔽,迫使闯入的无人机迫降或返航。在干扰无人机GPS的同时,也对民航GPS导航造成了干扰。民航专家吴仁彪专门撰文对采用无线电干扰预防无人机侵扰攻击的方式深感忧虑,认为这是用“非法手段对付非法行为,对于将来民航治理无线电干扰这个老大难问题会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军事级)越来越成为可靠的战术武器,对基础设施、重大活动、重点目标造成了现实威胁,另一方面,我国却时常发生因防范无人机的技术应用不当引发的各类问题。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矛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无人机攻击威胁的准确评估,采取了与威胁不相匹配的防范方式,简单化处理问题、防范风险。
一、当前防范无人机攻击的几个问题
(一)混淆消费级无人机“黑飞”和军事级无人机攻击的概念
按用途划分,无人机一般分为消费级、工业级和军用级。消费级无人机一般为旋翼机,体积不大、续航能力、飞行距离有限,用途主要是娱乐和航拍。工业级无人机相较于消费级拥有更高的技术门槛。军用级无人机是为战争服务的战术武器,拥有很高的技术门槛。以在此次纳卡冲突中大出风头的土耳其TB-2察打一体无人机为例,该型无人机常规作战高度超过5千米,最大飞行速度超过200千米/小时,续航时长27小时(消费级无人机续航时长一般为1-2小时),装备4枚微型智能炸弹。这种炸弹可在近程防空导弹射程外发射,打击精度高。现实中,绝大多数的“黑飞”行为属于消费级无人机(根据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无人机“黑飞”主要指未经登记批准的飞行),没有对目标攻击的主观故意,且无人机本身造成的危害也有限(虽然有无人机“黑飞”影响民航安全的案例发生,但事实上这种“黑飞”行为没有主观的攻击故意,主要是无线电或者航路干扰导致)。与此相对应的是,军事级别无人机技术先进、攻击目标明确,也非单纯依靠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范的。
(二)防范手段和威胁程度不相匹配
当前无人机防范的突出问题是,防范手段和威胁不匹配,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该防的防,该防的不防”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和行业的反恐标准规定:在重点部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事实上此类防御系统只是用无线电干扰预防无人机侵扰,功能限于防范消费级无人机的“黑飞”,不能防范军事级无人机的攻击(土耳其TB-2察打一体无人机可在5000米高空投弹且精准命中目标,一般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的作用距离上限为高度1000米),但消费级的无人机多数没有主观的攻击故意,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有限。此外,因为缺乏科学的规划设计和技术评估,在重点目标安装无人机防御系统还可能直接影响民航飞行安全。2019年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专门下文通报多个地区、单位安装的无人机防御系统因采取无线电干扰手段,影响民航通航安全的案例。2019年12月,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专门印发通知,规定针对无人机的无线电技术性阻断(压制)设备仅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无线电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依规配备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使用。与过度防范“黑飞”相对应的是,对军事级无人机防范的威胁研究、力量投入不足,对利用消费级、工业级无人机进行攻击的可能性、可行性评估的不够,缺少系统、有效和体系化的防范措施。
(三)没有界定国家和目标管理单位在防范无人机攻击中的责任
根据《反恐怖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反恐怖重点目标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保工作实施的是“单位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但这种责任并不是无限大的,因为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基本的职能始终是组织生产、经营和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工作。随着威胁种类的快速增多,特别是无人机、5G、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的快速应用,企业事业单位已越来越难担负这样的重任。核电站、炼油厂、发电厂等重要基础设施建立有多么完善的安保系统,配备有多么先进的技防、物防手段,都很难对抗军事级无人机、巡航导弹、智能炸弹等军事或准军事级别的暴力恐怖活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更需在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和顶层设计。
二、工作建议
(一) 科学评估无人机攻击风险
无论是应对消费级无人机“黑飞”风险,还是军事级无人机攻击的防范,科学的评估风险都是有效防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精准的识别、度量和分析风险,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以最经济的方式应对无人机造成的风险。比盲目采取防范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准确研判无人机攻击的威胁形态、攻击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结合安全形势、国家规定、目标吸引力等多种因素,从系统内外、组织内外、技术层面等多个角度分解无人机攻击的可能风险因素,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目标,完全可以“一地一策、一目标一策”的科学实施风险评估,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进而实施防护。笔者认为,目前比较紧迫的是政策法规的完善和低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应当探索形成注册管理、安全年检、禁飞区、产品界定、准入机制、实名制、分级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提升普通民众关于无人机应用的安全意识。就安全防范而言,应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经济、合理地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系统,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盲目防范。
(二)确定合理的防范无人机攻击措施
综合看,消费级和工业级无人机 “黑飞”大多没有主观恶意,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无人机进行目标探测摸底,违禁品投放等违法活动,针对此类无人机,可进行大范围探测,重点部位防护,根据需求对可疑无人机进行干扰驱逐等处置方式。目前,很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使用的无人机防御系统为单机版,产品性能良莠不齐、缺乏专门技术人员维护管理。对此,笔者建议,可在科学研判风险的前提下,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由专业服务商在一定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无人机管控平台,对“黑飞”无人机关进行监控管理,并由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购买服务,使无人机防御做到依法监督、专业使用、合理管控。此外,军事级无人机防御技术门槛高,可造成的危害大,应考虑加强顶层设计,采取综合性防范措施,建立完整有效的防御体系。
(三)明确国家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在安保方面的责任划分
对于恐怖袭击、敌对势力蓄意破坏等超出企业事业单位防范能力范畴的攻击行为,应由政府在对威胁和可能的后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调动充足的社会资源和手段,形成不同层级、各有侧重的防范体系。有必要强化对重点目标的国家责任,国家除制定法律政策和督促检查之外,还需要成为重点目标安保的直接参与者,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水、电、气、热等重点目标保护计划,在中央和各地政府层面明确领导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问题调研。国家和强力机关应当承担对境内重点目标受到高科技、大规模袭击的侦测、预警和诸如空防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