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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监测器在银行监控系统中的应用
2011/12/15 9:09:00   千家安防网   本站编辑   关键字:人脸识别,银行,监测器,脸部特征      浏览量:
所有的防护级别都要求营业网点的回放录像能够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的脸部特征,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地辨别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银行柜员制监控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对录像回放的清晰度、对柜员与客户语音的交流、对点钞动作及面值、对客户的面部特征等都有比较高的要求。

  银行网点现在已不仅仅是办理简单的存取款业务,随着GDP的不断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金融理财服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从而导致银行营业网点的客流量急剧增加。

  在客流量剧增的同时对银行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早在2004年9月22日就发布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银行营业网点及邮政储蓄银行。

  该规定中,把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和相应的三个防护级别,不同的防护级别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是所有的防护级别都要求营业网点的回放录像能够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的脸部特征,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地辨别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目前的银行营业网点的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营业网点门口安装的摄像机用于监控进出口情况,这样就能够满足标准要求的“回放图像能够清晰地辨别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第二、营业大厅要安装摄像机,该摄像机用于监控大厅人员的活动情况,“能够分辨出大厅人员的体貌特征”。第三、柜员制监控,该柜台摄像机用于监控柜台的操作情况,其中包括交易的面值大小和点钞机数字。但是由于摄像机安装距离、角度及防弹玻璃的阻隔,使得客户的面部特征看得不甚清楚,也就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能够清晰地显示客户的脸部特征”。即当银行柜员与客户发生纠纷或者发生刑事案件后,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公安部门尽快破案。

  如何完善提高银行柜员制监控

  按照公安部GA38-2004文件的规定,要求银行柜员制监控“回放录像能够清晰地看清楚客户的脸部特征”,但在银行的实际环境条件下,要达到这一要求确实有一定难度,各地银行和工程商也提出过许多相应的解决方法,比如在每一个柜台内某位置再增加一路监控,专门用于拍摄客户的脸部,尽管这样做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终感觉不是很理想。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业内已开发了能解决此问题的人脸识别监测器,利用此设备并配有一台针孔摄像机就可以很好地满足GA38-2004文件对柜员制监控的要求。原有的银行监控系统基本不变,监测到的客户脸部图像被叠加到原有的柜员监控场景图像上,形成画中画效果,使得在同一幅图像上既有柜员操作画面,又同步地叠加有客户脸部图像。如果柜台前没有客户,则监测不到人脸,后端的监控录像仅只有柜员操作的录像。这种方法不但使客户图像清晰及节省了硬盘存储空间,还使图像回放方便、并使叠加图像作为证据更具价值性(原来的方法,尽管也安装二台摄像机,但客户图像可能不甚清晰、图像又要分开存储,使存储量增大,检索也较麻烦,又由于不在同一幅画面,其证据的价值性稍差)。

  银行柜员制监控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对录像回放的清晰度、对柜员与客户语音的交流、对点钞动作及面值、对客户的面部特征等都有比较高的要求。要求回放的图像和声音清晰,要能看清和听清楚交易全过程及柜员点钞动作和面值,要能清晰地分辨出客户面貌,这样有助于当银行柜员与客户间出现纠纷时能及时解决、或当发生刑事案件时能够作为公安破案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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