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7003-2017)标准已于2017年7月6日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近日,该标准的编写组分别围绕“围界”和“视频监控”两大层面,就标准实施后对机场安保设施带来的变化进行了权威解读。
以下为具体内容:
对机场围界安保设施的新要求
围界将公共活动区与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物理隔离,对保障航空器免受非法干扰,确保运行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机场周界控制长度从近十公里到几十公里,并受气候、天气、地理环境等影响非常明显,这些对围界安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的有效发挥都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从近几年数据统计来看,每年都会发生几起攀爬、翻越机场围界的事件,在行业内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起全社会对民航安全的关注。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7003-2017)(以下简称新版7003)结合当前空防安全形势发展需要,在原2008版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做了调整,内容要求更加细化,并将相关内容从原标准“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一章中分离出来,单独编制了“机场围界和道口”一章,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01物理围界要求更加具体
新版7003对物理围栏(墙)的结构形态等作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
02对围栏(墙)顶部采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防攀爬设施的空间结构指标作了明确规定 :
如果是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规定了其直径、相邻中心距、距离围栏(墙)顶部的间隙大小;如果是刺丝网,规定了其相邻两支撑柱中心距的要求以及垂直中心距的大小。
03关于物理围界内、外侧净高度不低于2.5m的要求表述更加明确:
对于顶部采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防攀爬设施的围栏(墙),2.5m包括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的高度;对于顶部采用镶嵌碎玻璃或刺丝网结构的围墙,2.5m不含顶部碎玻璃或刺丝网的高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围界内、外侧净高度与围界高度概念不同,不是指围界本身的高度,而是指围界内外两侧3m范围内最高点到围界顶部的高度。
04对于建筑物构成围界一部分的情况,新版7003从建筑物构成围界一部分、建筑物的内部墙体构成围界一部分两种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05对附录A中围栏的部分技术指标要求进行了优化,如防腐年限要求从5年提升到8年,竖筋或边框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50mm提升到≤30mm。
另外,除列举的几种围栏(墙)形式外,对于其他形式的围栏,新版7003修改为应在民航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采用,并且前提是要满足在性能上不低于附录A中列出的围栏(墙)的安全防范隔离强度。
06入侵报警系统要求有所提升
相比于2008版标准,新版7003将年旅客吞吐量超过200万次的二类机场也纳入到安装入侵报警系统的机场范围内,并且详细规定了入侵报警系统应当满足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当前安防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机场空防安全的保障需要提出的。这部分内容已经可以作为机场围界入侵报警系统的需求原型,对实际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07系统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应能完整覆盖物理围界范围;应能在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应能满足全天候运行的要求;视频图像存储应≥90天等。
08系统应满足的功能要求:
无漏报,同时接收多路报警,报警信息处理,喊话警戒,控制中心功能等。
09系统和其他系统的集成要求:
应当和视频监控系统、照明设施建立联动。因此,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同时,标准对入侵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也作了清晰说明:如果有两道物理围界,“入侵报警系统宜安装在外侧物理围界上,为机场处置突发事件争取更多时间”。标准此处虽然用的是“宜”,但已经表明了倾向性意见。这也很好回答了当前实际工作中一个较有争论的问题。7003-2017标准立足于围界安防的最本质功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即装在第一道围界,目的就是要为事件处置争取更多的响应时间。
10道口和巡逻道规定更加全面
道口方面,新版7003将道口区分为日常运行道口和应急道口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要求说明,内容要求更加精细,指导性更强。标准明确规定:道口关闭无人值守时隔离的强度应等同于机场围界。鉴于新7003要求一、二类机场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日常运行用道口和应急道口在无人值守的也应当安装入侵报警系统,这也是为了确保机场围界安保隔离效果的一致性。新版7003还增加了车顶检查设备配备的要求,针对一、二、三类机场的日常运行道口增加了设置车辆管理系统的要求。
巡逻道方面,新版7003要求至少每隔800米设置一个会车区,并增加了消防车辆相关的规定:“用于消防车辆通行的部分,其道面强度和转弯半径还应满足机场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
综上,新版7003在围界设施配置方面要求有所提高,内容更加详实,可操作性强,对机场围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作者:张圣辉 武卫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机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新要求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7003-2017)(以下简称“新版7003”)第15章为视频监控系统,弥补了之前因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T 7008)废止所导致的标准缺失,内容涵盖了设置在机场范围内,包括陆侧、航站楼和空侧所有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这一章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和清晰度要求更加明确,按照“以点带面、大场景跟踪、卡口目标检测和识别”的建设原则,监控范围内的对人的清晰度要求分这样两个层次:
1.人员基本特征识别,要求能分清楚男女,看清肢体动作,有短暂遮挡情况下目标的持续跟踪。
在这种清晰度下要求实现持续静态全覆盖的区域包括:a)航站楼前人行道、车道边;b)航站楼内公共活动区、小件行李寄存处、电梯口、卫生间门前;c)安检工作区、旅客反向通道;d)空陆侧隔离设施、门禁系统通行口的内外两侧;e)可以俯视航空器活动区、安检工作现场的陆侧区域;f)连通空侧和陆侧的检修通道、燃料通道、综合管廊等的出入口;g)航空器维修区;h)办理货运手续区、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i)要害部位的出入口、重要工作区域和与公共区域的隔离设施;j)一类、二类机场的围界(夜间图像质量应不低于移动物体识别的要求)等。
在这种清晰度下要求实现全覆盖的区域包括:a)候机隔离区;b)行李传送和提取区域;c)航空器停机位、隔离停机位;d)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或立体交叉区域;e)设在航站楼地下的停车场和车辆通道等。
2.人脸特征识别,要求图像能清晰反映人的脸部正面特征,以满足人眼或计算机自动识别、比对的要求。要求满足这种清晰度的区域有以下四个:航站楼出入口、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全检查通道验证柜台和登机口。
对车辆的监控图像要求能清晰反映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图像清晰度可满足车辆号牌识别的要求。应满足这种清晰度要求的区域有:所有进出机场的道口、驶向和驶离航站楼的路口、停车场出入口和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等。
视频监控保存时限不少于90天,以符合《反恐法》要求。
新、改、扩建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高清摄像机,以适应当前科技发展水平,为下一步视频监控系统的更深层次的应用奠定技术基础。
机场视频监控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
首先,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系统的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GB/T 28181标准要求,以实现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互控;对于不符合GB/T 28181标准的系统,应提供符合GB/T 28181标准的中间件接口。
其次,机场空侧、陆侧和航站楼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联网,并且机场范围内的停车场、航站楼内商铺等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机场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以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
一类、二类机场应配备矢量电子地图,支持在电子地图上查看、调用、控制和设置摄像机,当对图像进行缩放、旋转或变形,图形仍保持原有的清晰度和光滑度,不会产生锯齿效果,以适应在机场大范围内视频监控摄像机的查找、定位等操作。
要求一类、二类机场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建议三类机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以确保视频图像的传输质量。通行管制、围界入侵报警系统网络可共用。
总之,新版7003弥补了机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机场视频监控系统提供了建设依据,并适应当前科技发展,为今后视频图像深层次应用奠定了硬件基础。
【作者:武卫(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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