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眼睛”,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了保护好这双“眼睛”,近年来,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狠抓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监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更加突出,环境监测“顶梁柱”基础作用更加突显。
《意见》要求落实自行检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意见》还要去明确污染源自动检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强化责任,提高数据准确性
为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调查等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意见》强调,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环境监测规范验证实验室等,环保部门会同质检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釆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强化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同时,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等,加快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意见》还要求,加大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控体系建设,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在六大区域加强环境监测质控能力建设,实现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从而在全国建成国家、区域、监测/运维机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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