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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涉及公民隐私场所禁装视频监控设施
2013/8/29 9:01:00   兰州晨报      关键字:视频监控设施      浏览量:
8月28日,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日前,兰州市依托三维数字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对现有的监控资源进行了整合,同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明确了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区域和视频资料调取管理办法。

  目前,在兰州市区分别分布着公安、交警、城管、环保、安监和各县区视频监控资源,这些监控设施各自为政,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安全隐患。8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日前,兰州市依托三维数字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对现有的监控资源进行了整合,同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明确了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区域和视频资料调取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凡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施。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所在位置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此外,根据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调取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所有视频监控资源,并有权控制视频监控探头,实现探头镜头的旋转、拉伸等操作;各县区可以调取和使用本辖区内自建的所有视频监控资源,并有权控制视频监控探头,但无权跨区域、跨部门调取视频监控资源。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公共场所、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与政府应急平台对接,以满足各级政府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需要。

  为确保不泄密,根据规定,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监控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视频监控资源;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公共视频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图像信息要进行复制备份;复制的图像信息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市三维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故意隐匿、毁弃市三维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八类场所和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区域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重要路段和卡口部位,城市道路、轻轨;

  三、各类学校、医疗单位,旅游景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收费停车场的要害部位;

  四、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五、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

  六、背街小巷、无人看管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小区;

  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所在区域、地段;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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