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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管理与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
2013/8/12 9:10:00   慧聪安防网      关键字:视频监控,隐私权,视频管理      浏览量:
视频监控设备只有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最大化地保护民众隐私权,并不是所有场合都允许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我们参考近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公共场合安装视频监控给予明确说明。

日前有关公共场所里视频监控下的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如何两全的问题已被炒的沸沸扬扬。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当前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视频监控对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合理使用警力,减少民警繁重而无效的工作量,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杜绝刑讯逼供等行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监控镜头下的隐私权被曝光受到越来越多的提及,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怎样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的同时又不损害公共利益?

视频监控“何处安身”

视频监控设备只有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最大化地保护民众隐私权,并不是所有场合都允许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我们参考近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公共场合安装视频监控给予明确说明:

《条例》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条例》中提到的“公共场合”设置监控设备的场所主要有:大家日常所见的公园、学校、医院、银行、铁路、公交公司、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公司等。在这些场所看见的摄像头基本都是由其管理经营部门安装的,另外一种则是由执法部门安装,例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

视频监控设备并不是随处都允许安装的,例如宾馆客房内不能安装而宾馆楼道走廊电梯内就应安装但是应当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按此定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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