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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监控录像可作作弊证据监督考生诚信应考
2012/5/24 10:47:00   广西新闻网      关键字:监控录像,监督      浏览量:
如今普通高考即将举行,5.23日,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对新令做出解读时表示,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利用高科技设备团伙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醒考生诚信应考。

2012年4月1日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正式颁行修正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今普通高考即将举行,5.23日,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对新令做出解读时表示,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利用高科技设备团伙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醒考生诚信应考。

解读一:

“非法获得加分资格”推定为作弊

据介绍,新《办法》根据新型作弊形式,适当调整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如调整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认定、增加了将“非法获得加分资格”推定为考生实施作弊行为的认定、调整了雷同试卷的认定范围等,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

提高了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新增了一项规定,对有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如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材料替考等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同时予以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时,将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新法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解读二:

视频监控可作为认定违规的证据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认定。首次明确了视频监控录像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行为的证据。在新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

新法进一步健全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和要求,明确招生学校或单位可将诚信档案作为招生或招聘的参考条件。

针对日益临近的2012年普通高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此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修订,凸显了国家防范打击考试违规行为的决心,也意味着我区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开展相关工作的力度。考生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切莫受不法分子蛊惑,必须充分学习了解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正确对待考试,诚实应考,以免因一时失足而自毁前程。

有关《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后的内容,考生和家长应及时登录广西招生考试网详细了解。

解读三:

考生被罚停考可要求开听证会

新法在对作弊考生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以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解读四:

艺术体育类考试纳入处理范围

新法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作弊行为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解读五:

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

新法将原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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