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城市”建设加速推进,比如智能监控设备,已遍布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织起一道道安全“天网”,但同时,也将个人时刻置于监控之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摄像头数量逐年增加自行安装者增多
在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技防办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市摄像头数量超过13万,主要分布在主次交通干道以及银行、商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这13万多摄像头,构成了庞大的视频监控体系,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天网”,看守着省城交通要道、公交车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重点部位。
济南市民陈元强:“以便于观察外来人员的进进出出,在此也保障了居民小区的安全感。”
济南市民李远鹏:“它就是起一个监控、监督,对不法行为,到时候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可以为公安、为派出所提供一些证据或者监控录像。”
据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现有13万个摄像头里,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安等政府部门官方安装的不足5000个,其余则多由单位、商户或个人自行安装。随着监控设备从警用向民用过渡和安全防范需要,一些酒店、歌厅、超市、网吧、公交车等场所纷纷安装上了监控摄像头。在一些小区,部分居民为了防止楼下物品被盗或者监控自家车位,甚至在窗外也安装起了摄像头。自行安装摄像头,使得摄像头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逐年增加。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我国摄像头数量正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仅2010年,全国就增设超过1000万个摄像头,这些摄像头既覆盖公共场所,也包含私营场所。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在织起安全“天网”的同时,也将个人时刻置于“电子眼”监控之下,这让很多人感到不安,心存被窥视隐私的感觉。
济南市民张林:“首先我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公共区域安放私自摄像头,不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可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侵害了我们老百姓的隐私权。”
私自安装摄像头监管空白试衣间、卫生间暗藏
笔者了解到,目前购买和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并不需要审批,而且国内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法律法规,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管理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自行安装、自我管理,必然带来一些隐患。近年来,因部分服装商场的试衣间、酒吧包房、酒店房间,甚至公共卫生间里暗藏摄像头而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
哪些场所应该监视,由谁来监视?监视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规范?被监视者是否拥有某种知情权?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表示,为保护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场所应当安装摄像头,此时,个人隐私应当让位于公众安全,但安装必须明确标示,让公众有知情权。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比如说有些高风险的公共场所可以安装摄像头,但是必须公开化,必须明确标示上你已经进入图像监控范围。比如说电梯间,公交车,有些从上往下监控的特别是女性公民容易走光的这些区域,必须要予以提醒。”
专家表示,公共场所也是有个人隐私的。在宾馆客房、商场试衣间、更衣室、浴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及机关内部办公室,不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公民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
视频监控还应当把握监控的程度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比如说在医院,它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有些医院里面有脱衣检查的诊室,这里就不应当设置这种视频监控。说得再典型一点,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公共澡堂等等,这里也是不允许有视频监控的。如果受到侵害,公民是有权利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进行维权。”
专家表示,视频监控还应当把握监控的程度,规范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比如说你可以监控到它的影像,但是如果说连走在马路上的个人打电话小声说话都能监听得到,那么这个应当是超出了公共视频监控的程度。另外还一个问题就是公共视频他获得的信息如何管理和处置的问题。首先要保障它使用上的合法性,即便是国家的安全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它安装了摄像头,也只能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范围内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另外要妥善保存保密并在没有必要的时候要销毁所获得的资讯。”
而私人安装摄像头,只能指向公共区域,不能指向公民的个人空间,即“可以指向马路、街区,但不能对准某户人家”。
征询公众建议出台隐私保护法规
山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刘云超:“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监控设备进行安装,但根本出发点必须是为了个人安全,而不是监控他人,尤其是在楼道、小区门口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要注意避免产生邻里纠纷,因为有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
从现行法律看,我国法律对窃照之类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对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将摄像头规定为属于窃照之类间谍器材,也没有规定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如何处理。眼下,“电子眼”、摄像头的增多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对矛盾越发凸显,民众呼吁,应当加快制定法规全面规范视频监控系统。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说咱们国家一贯的向公众征集问题,公共视频监控的各种问题,让他们提出建议。”
山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刘云超:“在制定相关法规的过程中,特别要明确什么样的地点可以设置监控,电子眼的买卖、安装要有什么严格规定与要求,谁能有权提取图像信息等问题。”
视频监控技术目前应用越来越普遍,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管理带来便利和安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民的私生活。山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刘云超表示,要将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较好结合在一起,今后在安装电子眼等视频监控设备时,应通过立法完善明确安装主体、安装范围及各主体的责任范围,保护监控探头下的公民隐私权,并根据一定比例原则合理地确定监控系统的数量,同时出台保护隐私的法规。
法律专家提醒,公民对公共空间里安装的摄像头应该坦然对待,同时,要有两种意识,主动保护个人隐私。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一个是自我约束意识,一个是自我保护意识。所谓的自我约束意识,是在公共场所内,它设置了公共摄像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个人要保证我们个人的隐私不要泄露。比如说我们的衣着不能太暴露,如果在大马路上衣着暴露被监控了,我们可以认为是自己放弃了隐私权。还有一个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说我们在家里发现在公共场所里有一个摄像头监控到了你的个人空间,可以进行举报,交涉让他改变一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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