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作出部署,将对医院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针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特别要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在改善医疗条件,购置医疗、检查设备的同时,安装警铃、摄像头、监控器、门禁系统等设施设备;要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做到关键岗位有人值守。
同时各级医院应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病房探视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厅将把探视制度的落实作为平安医院创建和三级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需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妥善处置并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占据病床和工作区域、拦堵医疗机构大门等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置;对侮辱、威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和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文书,损坏医疗机构内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通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及医疗机构保卫人员的培训,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增强医疗机构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推动医院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医院设立警务室,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疗秩序的各项工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医警快速对接机制,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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