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液化燃气使用将受严格监控
2011/11/16 10:00:00 济南时报 关键字:燃气储存,城镇燃气,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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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15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等场所,建设单位应设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下一步,济南还将在居民用户中逐步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居民用户中逐步推行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要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同时,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督促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尽快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暂停供气服务。
另外,公安消防部门也将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对宾馆、饭店、商贸建筑等公共场所城镇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相关部门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严厉处罚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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