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公众受到人工辐射剂量一年不能超过1毫希伏,因职业而被照射者,年均剂量均值不能超过20毫希伏。其中1毫希伏相当于做十次胸透拍片接受的辐射剂量。如果接受的辐射过量,致病的概率就会增加,更易出现癌症、染色体畸变以及胚胎受影响等。地铁站的X光行李安检机的辐射泄漏比较低,但仍然在国家管控的范围内。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相关辐射剂量规定: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6mSv;
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特殊情况
1,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剂量平均期破裂延长到10个连续工作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2,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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