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一律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承办主办方都在追责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全面覆盖大型活动承办者、主办者、场所管理者以及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据此规定,承办方要负主要责任,主办方则负责检验和监督。主办方监督不到位的,将负连带责任。主办方也不能要求承办方做出违法举动。不接受安检将被拒绝入场
从2008年奥运会起,北京对大型活动都采取了安检措施,特别是对大型包裹一律用手持安检仪检查。《条例》再次明确了这一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大型活动须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还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除对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还将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大型活动许可决定可被更改或撤回
《条例》规定,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获得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将严格检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问题,将要求承办方整顿。若整顿不到位,公安机关可以更改或撤回已经获批的安全许可。同时,公安机关将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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