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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的通知
2007/12/13 14:59:00   公安部科技局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和实施好2008年度公安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科技成果(涉密成果除外)。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和实施好2008年度公安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科技成果(涉密成果除外)。有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思路
 
     以引导为主,实施试用评估制度,在广泛搜集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并开展试用评估工作,根据试用评估结论研究确定公安部引导计划,然后再组织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科技成果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立申报推荐开放体系。加强国内社会单位自主研发的优秀科技成果的引入,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等程序,遴选并推荐出科学实用的公安科技成果。
 
     (二)分类组织实施。将成果按产品系统类与技术方法类分类,根据每项成果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引导公安科技成果的免费试用评估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实用性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2008年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组织在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开展免费试用和实用性评估工作,遴选出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对在基地试用并得到一致认可的成果,列入2008年度引导计划。对不被试用基地认可的成果,中止试用,将不再组织推广工作。对需要修改完善的成果,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再组织试用,在下一年制定引导计划时再根据试用情况统一考虑。
 
     二、申报要求
 
     组织申报的成果应是公安业务工作急需、技术成熟、可在公安机关广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应用于刑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边防、禁毒、信息通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的实用成果(不含涉密成果)。
 
     (一)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有专人受理社会单位提供的国内自主且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优秀科技成果。各成果提供单位按地域将申报成果报送到相应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经评估遴选后统一报送到公安部科技局。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公科[2007]74号)组织成果申报,并统一报送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按照产品系统类、技术方法类成果的要求拟定试用方式和有关要求:
 
     1.产品系统类成果。成果提供单位须拟定符合成果特点的试用方式,将核算的成果成本价格、建议销售价格及是否可以免费试用(含数量)有关情况一并报送。其中,对大型装备的试用,还应提前注明,是否同意采取提供装备实物试用、试用单位选择付款买下或原物退回的办法进行。参考格式见附件2。
 
     2.技术方法类成果。成果提供单位须拟定相对固化的应用方法和规范的应用操作程序,编制试用辅导教材,选择基地(或有条件的城市公安局)的对口部门组织试用工作。成果提供单位将拟定的试用方式和要求及开展试用工作的经费预算一并报送,并注明是否可以免费开展技术方法的辅导活动。参考格式见附件3。
 
     三、材料报送
 
     组织申报的成果要提供成果申报书、试用方式及说明各一式4份。各省级公安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20日。各省级公安科技管理部门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经评估遴选后报送公安部科技局。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公安部科技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说明: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拨打电话010-6344040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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