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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营运中在车上发生扒窃、斗殴,驾驶员是否应当成为法律责任人?昨天,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回头看”调研中,公交车治安问题屡次被提及。
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到现在已经近9年了。5月9—11日,昆明市人大将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调研。昨日上午,调研组听取了昆明市公安局、市政公用局等执法部门的意见。
“‘立法回头看’是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带队本次调研的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表示,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将会决定对《条例》是废止、保留还是修改完善。
公交车上乘客安全谁负责
“公交车上乘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应该由谁负责?”成了调研组和执法人员的关注热点。该负责人提出,公交车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建议如果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应该在乘客的人身和财产问题上对公交集团有所要求,使权责合一。
此外,公交车治安管理也存在人手奇缺的问题。一位分管公共车反扒队的负责人算过这样一笔账:公交事业发展迅速,但是该部门现有的26名可上车反扒的警力,远远不能够保障全市2600多辆公共汽车上乘客的安全。
建议完善出租车防劫网安装
执法人员反映,2004年《条例》部分条款停止执行后,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基本处于力不从心、束手束脚的状态。“希望安全防护装置不要成为应付公交分局检查的虚设”,有执法人员建议希望出租汽车防劫网安装的具体标准、管理、检查责任能进一步完善。同时,对驾驶员利益的保护也应该在将来的修改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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