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国外以及港涣台地区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筒称进口技防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公科(1999)30号]、《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沪公发(1998)6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进口技防产品进沪销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备案的范围
几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列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进沪销售均应申报登记备案,在取得《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二、申报登记备案的条件
1、进口技防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国外销售企业应指定其产品在沪销售的代理企业,并由在沪销售产品的代理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代理企业应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进口技防产品的代理企业应承担取得《登记备案证》的产品售后服务责任。 3、申报登记备案的进口技防产品,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4、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纳管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报登记备案的程序
1、进口技防产品在沪代理企业应向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书面产品检测申请。市局技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或委托分县局技防办派员到申请单位成品仓库或集中存放处进行抽样、封样。样品由申请单位送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2、被封样的技防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产品代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分县局技防办领取《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按要求将填妥的《登记备案表》及下列文件资料一并报分县局技防办: ①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②经生产企业或国外销售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委托办理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 ③委托销售代理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用后退回); ④代理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用后退回) ⑤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用后退回); ⑥售后服务措施情况说明。 3、分县局技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包括对申报的《登记备案表》及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同意登记备案的,应在其《登记备案表》“分县局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企业报市局技防办。 4、市局技防办对企业上报的《登记备案表》及文件资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合格的,市局技防办应在其《登记备案表》“市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向企业颁发《登记备案证》。审核不合格的,市局技防办应向企业发出《不予登记备案通知》(见附件二),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同时通知有关分县局技防办。企业上报的《登记备案表》及文件资料不予退回。 5、需直接安装使用的进口技防产品,应在其到岸并经海关放行后,由技防产品使用单位向市局技防办提出书面检测申请。市局技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或委托分县局技防办派员到现场抽样、封样,并由使用单位将样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四、市局技防办将定期通报进口技防产品登记备案情况及已发《登记备案证》的产品目录。
五、《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登记备案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代理企业应到发证的分县局技防办提出登记备案换证申请。
六、代理企业的名称、联系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工商注册地的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本市已纳管的进口技防产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未取得《登记备案证》的不准在本市销售,也不得在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中使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登记备案申请表
代理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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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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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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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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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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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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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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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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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机或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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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新号、规格)
申请登记备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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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
报送有关 |
2 |
经生产企业成国外销售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委托办理登记备案授权委托书 |
资料 |
3 |
委托销售代理证书或证明(原件用后退回) |
情况 |
4 |
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用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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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原件用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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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售后服务措施情况说明 |
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登记备案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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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编号 |
沪公技防[进]第 号 |
准予登记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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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县局意见 |
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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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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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意见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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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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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不予登记备案通知
编号: 你单位填写的《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登记备案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已收到。经审核,不符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要求,不予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