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简 介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