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及考古发掘工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系统。纪念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考古研究所、文物商店和其它收藏、临时展出文物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使用。

简 介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的修订,并将标准名称更改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与GB/T16571—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内容的需要,增加、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考古发掘工地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的要求;
  增加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专用通讯、电子巡查、防爆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子系统的技术要求;
  修订原标准中“工程设计原则”的内容,纳入本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总体要求”;
  修订原标准中“工程设计技术”的内容,纳入本标准“技术防范要求”;
  增加了设计流程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联视神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首都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升、史彦林、刘铭威、邓超、郑丽娜、施巨岭、周群、张盛、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