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
2007/2/7 15:54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安排规定如下: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安排规定如下:
    
      1. 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即,在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日期间,我国境内CCEE、CCIB和CCC三种标志将同时存在。在《目录》内的产品的CCEE、CCIB证书(有效期内)在2003年5月1日之前仍然是有效的。 
    
      2. 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即,3C标志只适用于《目录》内的产品,而《目录》内的产品也一定要取得3C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3. 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建议您查看《目录》,看看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在《目录》内,如在《目录》内,希望您尽快申请CCEE证书,或增加有关的测试,以方便您在5月1日以后,尽快拿到3C证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申请程序、申请机构、各种申请资料、标准要求等都没有改变,您可浏览网站www.gtihea.com/业务指南或申请书下载 查询有关信息。 
    
      4. 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5月1日之后,CCEE长城认证、CCIB认证的申请将不再受理,5月1日之前申请尚未完成的项目将继续完成。5月1日之后,增加3C认证的申请,补做原CCEE、CCIB认证中未要求的检验项目后,可颁发新的3C证书。我们将及时报道具体执行的手续和要求。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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