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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
2006/5/23 14:45:00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
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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