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开启“互联网+”模式
2017/3/16 08:52   人民论坛      关键字:社会,防控,治安,互联网      浏览量: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实践成果,是一种先进的时代发展趋势。“互联网+”亦是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不可回避的选项。

健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在公安工作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本身及由此产生的虚拟社会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颠覆着实体社会各个领域间的连接方式,也不断冲击着现有的治安防控体系,产生了许多治安防控的空白点。公安机关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防范。所谓的“互联网+社会治安”,并不是互联网与公安机关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新的防范手段去适应社会日益互联网化的趋势,以真正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的“互联网+社会治安”模式。

“互联网+”时代赋予社会治安防控新机遇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实践成果,是一种先进的时代发展趋势。“互联网+”亦是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不可回避的选项。网络社会最重要的因子就是数据和信息,而数据和信息也将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和信息具有开放性、流通性以及消费大众化的特征,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改善执法方式和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难得机遇。

丰富着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路径。“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这些被人们津津乐道的群体正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屡屡立功。另外,2014年北京警方开始征集的“网警志愿者”也增至3000多名,在协助警方铲除网络犯罪问题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群众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参与心理在加强,并愿意付诸行动。同时,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增加了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促进了官方与民众的良性互动。这使得社会监督能发挥更大的督促作用,客观上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效率的提高。

带来了治安防控工作理念的革新。在公安工作的开展中,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人越多,创新工作机制的可能性就越大。“互联网+”正深刻地影响着治安防控工作理念。首先是各地公安机关越来越能重视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并在此基础上感知社会需求,提升社会安全。如当前公安机关正推广使用的各种信息通信和信息应用平台。其次是对决策制定模式的影响。以前更多的是凭借习惯思维和主观经验,而现今更多的是转向基于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决策模式。同时,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了决策制定中来,呈现出了主体多元的开放化趋势。

给予社会治安防控更多的技术支撑。“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高科技和专业化的趋势,极大地增加了侦破与防范的难度。但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也为治安防控数据和信息的汇集提供了技术支撑。比如,各地正积极建设的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各种公安业务搜索引擎和信息检索平台。而诸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分析技术,又为数据和信息功能发挥的最大化提供了条件,为预警信息的发布、防控政策的制定提供着科技支撑。视频监控技术、报警信息传输技术、社区安防应急报警技术等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时代给社会治安防控带来的挑战

首先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所述的“文化滞后”(Culture Lag)现象:“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在先,滞后的适应文化往往是社会组织和意识形态”。具体到公安工作的治安防控来说,一方面是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滞后于信息社会爆炸式增长的数据和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治安问题。各部门、各警种之间也没有形成适应动态化社会发展的合作机制,这就必然会产生诸多漏洞。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社会的防控基础还较为薄弱。目前虚拟社会的治安防控工作模式还处于摸索的初级阶段,网上网下整合应用、防控对接工作还不够成熟,一些工作流程还比较粗放化。这些都是当前治安防控需要解决的难题,构建立体化、动态化的治安防控体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互联网+”正在催生着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和新型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多变,而互联网因自身的特征常成为舆情的来源地和传播路径,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互联网也在催生着类型多样的新型犯罪,这些新型犯罪善于寻找“互联网+”中的管控空白点,在其中获取黑色利益。比如网络有组织犯罪、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形式不断翻新,增加了打击难度。

再次是群众维权意识和安全需求的增长所带来的压力。在“互联网+”时代,群众具有着更多的信息来源和利益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群众乐于化身为“草根记者”,用网络来维权,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或主观或客观的评论和传播。与此同时,群众也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自身参与权有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现象虽然可以发挥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并充实治安防控的社会力量。但因为利益诉求主体以及诉求内容是多元化的,群众法治观念也是参差不齐的,这就必然会产生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群众安全感。这种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给防控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应对压力。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四个着力点

着力“实体+虚拟”,促进网上与网下防控一体化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可见,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也已经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网络社会具有着互联、互通、共享等特点,这些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空间和便利,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安全漏洞和威胁隐患。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一直是处在持续高发的状态。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上窃卖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影响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社会,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社会的监管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和空白点,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而网络空间是基于现实社会所产生的,对现实社会有着利弊兼有的影响,应被视为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一个重要的监管对象,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整体合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具体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时须将网上信息搜集研判与网下核查结合起来,将实体工作与虚拟社会防控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升整体防控能力。

着力“互联网+民力”,提升群防群治战斗力。社会治安问题来源于社会,也就必然需要社会合力去解决。没有广泛的社会参与,防控的收效也是事倍功半的。我国在长期探索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各具形式的地方防控体系,但是总体来说依然局限在公安机关独揽单干的狭隘格局之内。当前存在的一些诸如治安联防队、治保会、企事业单位的内保等非政府力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征: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工作主要依靠官方行政力量去推动,这就必然影响到工作成效。

除了治安防控参与主体这一层面,还需要考虑当前群众工作的开展新路径。即如何全面获取群众诉求,如何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和动员等工作。在互联网和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产生、传播的方式和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使用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动员方式已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积极主动的构建政务互动平台,方能有效增进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和对话、提升执法机关的服务能力。在“互联网+”时代,打破公安机关独家大包大揽的格局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营造共防共治的氛围,在防控范式上寻求突破、转型。同时,群众工作也要及时结合时代发展特色进行创新,实现与时俱进,探索新时期整合动员群众的新路径。

着力“互联网+民生”,提升便民服务新高度。维护民生,是政府、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社会治安状况、安全感强弱是影响和谐民生的关键因素,对民生的影响也最为强烈。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尤其是呈多发趋势的刑事犯罪、各种新型犯罪,严重影响着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对新时期治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把民众关心在意的违法犯罪打防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除了安全感,公平正义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倚重于较为生硬和微观的管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群众的自由空间,对民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加强对人的管理又是构建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在社会发展动态化、开放性日益增强的“互联网+”时代,不同主体之间需求也更加多元化,公安机关应该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转变管理理念、变生硬管控为真诚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比如引导群众通过相关公安业务网、警民互动手机客户端等新平台办理业务。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推广各种便民服务也可以置换出大量的警力,进而形成行政效率提高、警力合理投入的良性循环。

着力“互联网+共享”,实现打防控零障碍。当前我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不断提高,情报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社会治安工作还局限于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必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掌握了数据和信息也就掌握了主动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掌握了一手的不稳定因素、违法犯罪动态等警务信息,将分散、孤立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管理,使之成为彼此相互关联的体系、可以用以分析研判的数据信息库,就能大大提高打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能获取工作的主动权。

打破壁垒,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外部的协作机制,是突破当前治安防控工作瓶颈的重要手段。虽然说共享协作工作已经在公安机关部门、地区间开展,但是因为传统机制、体制的制约,当前协作工作已经遇到了提升的瓶颈。要解决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警务情报协作机制。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本身即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战略性工程,而“互联网+”时代下,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正经历着骤变,实体社会各个领域间的连接方式正在被颠覆,这些无疑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产生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公安机关应该认清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的新问题、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实体工作与虚拟社会防控结合起来,并在全社会营造共防共治的氛围,建立健全警务情报协作机制,最终实现防控模式的突破、转型,为社会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①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袁振龙:《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③周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初探——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公安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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