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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混业经营对统计工作影响及对策
2012/1/10 10:38:00   千家网      关键字:安防,混业经营,统计法      浏览量:
由于安防行业形成以及发展的历史原因,再加上安防行业自身的特点,安防行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对调查统计工作带来了多大的影响?是许多企业以及管理部门无法估计的。
    安防行业混业经营的现象对调查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首先是行业内企业个数和从业人数的统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由于一个企业的安防产品销售额绝对值和所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对于其在安防领域的重要性都有影响,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安防行业产品销售额在多大比例以上或最低销售额多少才可认为是安防企业?由于有大量人员只是部分时间或者是兼职从事安防行业的工作,因此所有与安防有关企业统计出来的人数会远远高于应当按全员从事安防产业人员进行统计的数字。

    第二,混业经营大大提高了调查统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在安防领域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复杂,受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所负责业务的层面不同、对行业内部情况的了解深度不同,即使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很难搞清各部分业务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不仅使被调查企业汇总数据的难度大大提高,并且所得数据的准确性也很难保证,调查汇总工作人员要进行大量的复查修正的工作。一般的抽样调查,至少要求千分之一的抽样率,对于总样本数量较少的项目抽样率要更大,而且要尽量做到样本均匀分布。由于混业经营也增大了企业抽样的难度。

    第三,混业经营给企业夸大统计数据带来了便利。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石,但家底不清、数字不实,已成为当前企业经营决策面临的障碍。

    对于宏观经济,数字不实的背后是“领导权力对数字的影响”,在政绩面前,基层政府对控制数字有强烈冲动。地方GDP之和高于全国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2004年7月,国家统计局核算得出上半年GDP增长数据为9.3%,而按各省统计局上报的数据进行加权计算,中国的GDP增长已经达到13.5%,相差4.2个百分点,经济总量(GDP总额)中央和地方数据更是相差19.8个百分点。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新《统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我国统计工作仍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的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GDP增幅为8.7%(后经核实,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但各省区市GDP总量加起来,其增速比8.7%要高得多。根据各地公布的数据,经济增速低于8.7%的仅有3个省市。其余28个省市增速都高于8.7%,其中有2个省超过16%。

    鉴于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0年6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以国统字〔2010〕38号文下发《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部署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不只是地方政府,企业也存在虚报数据的可能。以房地产价格调查为例,目前70个大中城市共有房地产商9000多家,数据主要靠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员申报。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为了利益的低报数据,尤其是在房价上涨的时期。政府机构的统计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的调查统计工作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要低得多,其难度也要大得多。出于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夸大企业实力,虚报企业营业额更是屡见不鲜。汽车行业的统计工作相对好做一些,但汽车行业的3大权威机构中的两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另一家是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对今年上半年汽车产销数据分别发布了901.61万、718.53万,相差183万辆的两个数据。

    由于工作需要,我非常注意收集安防企业的各种数据,从不同渠道得到的数据出入非常大,即使是我非常熟悉的企业领导人告诉我的数据也有不少的夸大成分,最常见的就是混业经营的企业将所有营业额都算成安防营业额。我们在做品牌评选工作、行业调查工作时,从企业得到的营业额、从业人员、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数据基本上也是企业的总体数据,即使是单一经营安防业务的企业也往往有甚至是夸大一倍以上的数据,更不要说混业经营的安防企业上报的数据。

    一位统计系统资深人士提出,要解决中国统计的问题,除了统计方法本身,还要解决社会的诚信问题。“企业四本账,分别报给银行、税务、统计部门和企业主自己”,这样的社会诚信环境,必将影响数据的真实。

    第四,混业经营使调查统计出来的原始数据往往大于实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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